首  页 热点关注 法制报道 律界新闻 舆论监督 图片新闻 律师动态 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 法律幽默 网站公告 论文精选  
  新闻热线 合同范本 法治时评 反腐之声 司法考试 执业困惑 最新法规 美文自荐 公共信息 律师加盟 律所注册 人才求职 律所招聘  
  按专业找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经济法律师 民商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婚姻法律师 劳动法律师
  各专业分类研究: 刑法专题 行政法专题 经济法专题 民商法专题 房地产专题 知识产权专题 婚姻法专题 劳动法专题

本站法律顾问
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移动电话:13901145334
邮   箱:bj555555@126.com

用户名:
密 码:
 
 
 
北京律师网客服中心
中国总机:4008100100转“北京律师网”
Email:bj555555@126.com
朝阳: 13901145334 禇中喜律师
东城: 13237156343 柳晓丽律师
西城: 13521043844 冯力律师
崇文: 13901214203 张英华律师
宣武: 13521048044 陶萍妮
丰台: 13811954438 饶建军律师
石景: 13811792343 曾俊律师
海淀: 15911118026 蒋丽辉律师
通州: 13520404118 姚丽丽
延庆: 13693218127 赵建宇律师
昌平: 13521042644 孙晓敏律师
顺义: 18911639167 孙永恒
 
陈剑峰 北京 010-63332899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详细
 
南京律 江苏 025-85233513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吏民 北京 135-52534096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详细
 
梁小军 北京 010-80629789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程 天水 0938-3624589
甘肃天水程程律师事务所 详细
 
周旺 北京 010-59051073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详细
 
项德成 北京 13552930891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详细
 
史淑梅 北京 13693106588
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 详细
 
金占良 北京 01058200917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详细
 
宋丽红 北京 135-52390620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永娥 西安 029-81989817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雪霞 顺义 13701066092
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 详细
 
董立超 沈阳 024-62570033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详细
 
韦新举 北京 01065011070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详细
 
智艳军 北京 010-85253399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传册 山东 0537-3367313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详细
 
旷继东 北京 13522671774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宝东 北京 010-51657715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震 山东 13863783511
山东济宁圣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林波 四川 027-6097808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 详细
  上海国运律师事务所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创基律师所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久律师事务所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北京以诺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
  北京灵均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州律师事务所
  xkqnwtta
  陈康
  鼎龙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3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航鹏远航空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3号教学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程阅书,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东,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 
    法定代表人陈德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毅明,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民航鹏远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鹏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孙之斌、常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5月8日,广安公司与鹏远公司签订运输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作为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本公司)北京零部件仓库定期货物承运商,其中广安公司承运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线路,鹏远公司按其与广本公司的协议价格和广本公司规定的保险系数在次月20日前给付广安公司费用。自2006年6月1日起,双方共同运送货物13个月,运费及运输保险共计4 155 295.13元,而鹏远公司于2007年4月至10月间给付了广安公司2006年6月至10月的部分费用共计1 236 261.49元,广安公司起诉后,鹏远公司又给付2006年11月的部分费用313 116.91元。由于广安公司委托北京九洲行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捷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公司)具体承运,鹏远公司拖欠广安公司运费,导致广安公司不能给付捷捷公司2007年1月至6月的运费1 556850.66元,因此产生违约金253 699.60元,给广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广安公司要求鹏远公司给付运费及保险金2 605 916.73元,赔偿经济损失253 699.60元。 
    鹏远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鹏远公司与广安公司签订的运输合作协议,鹏远公司是迫于广本公司的压力签订的。在协议签订之前,鹏远公司是广本公司的承运人,而签订运输合作协议后,鹏远公司将自己应得的利益让给了广安公司和捷捷公司。另外鹏远公司原派驻广本公司的负责人刘春旭后来成为了捷捷公司的大股东。所以运输合作协议是在多重欺诈下签订的,是可撤销的。另外,广安公司没有运输资质,没有交付鹏远公司发票,未经鹏远公司同意擅自委托他人运输,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运输义务,所以鹏远公司不同意给付广安公司运费及保险金。广安公司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与鹏远公司没有关系,故鹏远公司不同意赔偿广安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8日,广安公司与鹏远公司签订运输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承运广本公司北京零部件仓库定期货物运输,广安公司承运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线路,余下线路由鹏远公司承运;鹏远公司于每月20日前给付广安公司运输总费用,广安公司货损赔款经广安公司确认后扣除;运输总费用包括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运输价格按照广本公司与鹏远公司的协议执行,运输保险按广本公司规定的保险系数(承运货物货值的千分之四)执行;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果双方无疑义到期自动顺延。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承运货物。 
    庭审时,广安公司提交2007年10月23日广安公司与鹏远公司签订的鹏远公司应付广安公司运输费明细账,确认2006年6月应付账款226 408.12元、已付账款226 408.12元、未付账款0元,2006年7月应付账款220 521.59元、2006年8月应付账款259 584.53元、2006年7月、8月的已付账款465 201.01元,2006年9月应付账款281 618.73元、已付账款272 226.75元,2006年10月应付账款281 868.19元、未付账款272 425.61元,2006年11月应付账款323 969.90元、未付账款313 113.91元,2006年12月应付账款353 021元、未付账款341 194.80元,2007年1月应付账款322 540.35元、未付账款311 735.25元,2007年2月应付账款301 153.37元、未付账款291 064.73元,2007年3月应付账款572 879.14元、未付账款553 687.69元,2007年4月应付账款396 112.73元、未付账款382 842.95元,2007年5月应付账款275 428.38元、未付账款266 201.53元,2007年6月应付账款340 189.10元、未付账款328 792.77元,应付账款共计4 155 295.13元、已付账款共计963 835.88元、未付账款共计3 061 062.23元,其中2006年6月至2006年11月应付账款的发票鹏远公司已收,发票金额1 593 971.06元。广安公司主张其因为没有鹏远公司拖欠费用数额的证据,为取得证据被迫与鹏远公司签订该明细账,广安公司认可该明细账作为证据的效力,不认可作为协议的效力,即认可应付账款的数额,不认可未付账款的数额,根据明细账应付账款为4 155 295.13元,已付账款除了明细账上的963 835.88元,鹏远公司还支付了585 542.52元,所以鹏远公司尚欠2 605 916.73元。鹏远公司表示认可明细账作为协议是无效的,并表示应付账款与未付账款的差额是鹏远公司代垫的税款。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广安公司与鹏远公司签订的运输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鹏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运输合作协议书是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法院对鹏远公司关于协议书是可撤销的答辩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明细账,双方均不否认其真实性,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上面列有应付的金额和未付的金额,扣除已付款项后存在差额,鹏远公司的解释为其代广安公司垫付的税款,但广安公司按应付金额给鹏远公司开具发票,应由广安公司自行纳税,鹏远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代广安公司垫付了税款,另外考虑到双方一致认可明细账作为协议是无效的,也表明双方同意不按明细账的约定执行,故法院认定鹏远公司的欠款数额应按应付账款确定。广安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明细账反映出广安公司已交付鹏远公司发票,故法院对鹏远公司主张的广安公司没有运输资质,没有交付鹏远公司发票,不予采信。鹏远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安公司要求鹏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当,因为广安公司委托他人运输货物,应自行支付运费,其拖欠承运人运费需赔付的违约金也应自行承担,与鹏远公司拖欠运费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广安公司要求鹏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民航鹏远航空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广安物流有限公司二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一十六元七角三分;二、驳回北京广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鹏远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真实的运输行为过程及真实发生的交易费用;二,一审法院对明细单中应付账款和已付账款的差额认定存在错误;三、广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四、鹏远公司于起诉前已支付广安公司2006年11月的运费;五、一审法院判令鹏远公司承担的诉讼费数额计算有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 
    广安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广安公司与鹏远公司签订的运输合作协议书、鹏远公司应付广安公司运输费明细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二审审理中,鹏远公司对于运输费明细账上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明细账是鹏远公司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形成的,对于明细账所反映的内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广安公司与鹏远公司所签订的运输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运输合作协议严格履行义务。由于双方对于明细账上公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明细账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鹏远公司提出广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真实的运输行为及真实发生的交易费用的上诉主张,由于明细账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发生运输合作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鹏远公司提出运输费明细账是鹏远公司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形成的,不认可明细账所反映的内容的上诉主张,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明细账列有应付账款和未付账款的金额,而鹏远公司没有提供双方应按未付账款结算运输费的依据,运输合作协议对此也未作约定,故本院确认鹏远公司应按应付账款支付广安公司运输费。鹏远公司提出广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合法的运输资质,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鹏远公司提出其于起诉前已支付广安公司2006年11月运费及诉讼费数额计算有误的上诉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鹏远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零五十六元,由北京广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九百零四元(已交纳),由北京民航鹏远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万零一百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零五十六元,由北京民航鹏远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孙之斌

                                                   代理审判员  常  亮                

                                                  二 ○ ○ 八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王  敬  

 
 

 医疗纠纷维权网  法律桥--您的律师  北京律师网  中国律师调查网   恩施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首都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务院信访办地址电话 京ICP备08009010号


声名:本站为公益性律师门户网,宣传法制和建立律师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是本站设立之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
无关,网上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认为不妥,请与我们联系.网上律师信息未作进一步核实,委托时请仔细核对
律师执业证件.网上律师的意见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版权所有.2004-2013. 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1026室(北京西站北广场正对面) | 邮编: 100038
网址:www.148148.com  www.beijing148.net | www.北京律师网.cn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北京律师网
客服:4000-000-284  电子邮箱:bj555555@126.com  京ICP备08009010号
网福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