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热点关注 法制报道 律界新闻 舆论监督 图片新闻 律师动态 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 法律幽默 网站公告 论文精选  
  新闻热线 合同范本 法治时评 反腐之声 司法考试 执业困惑 最新法规 美文自荐 公共信息 律师加盟 律所注册 人才求职 律所招聘  
  按专业找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经济法律师 民商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婚姻法律师 劳动法律师
  各专业分类研究: 刑法专题 行政法专题 经济法专题 民商法专题 房地产专题 知识产权专题 婚姻法专题 劳动法专题

本站法律顾问
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移动电话:13901145334
邮   箱:bj555555@126.com

用户名:
密 码:
 
 
 
北京律师网客服中心
中国总机:4008100100转“北京律师网”
Email:bj555555@126.com
朝阳: 13901145334 禇中喜律师
东城: 13237156343 柳晓丽律师
西城: 13521043844 冯力律师
崇文: 13901214203 张英华律师
宣武: 13521048044 陶萍妮
丰台: 13811954438 饶建军律师
石景: 13811792343 曾俊律师
海淀: 15911118026 蒋丽辉律师
通州: 13520404118 姚丽丽
延庆: 13693218127 赵建宇律师
昌平: 13521042644 孙晓敏律师
顺义: 18911639167 孙永恒
 
陈剑峰 北京 010-63332899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详细
 
南京律 江苏 025-85233513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吏民 北京 135-52534096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详细
 
梁小军 北京 010-80629789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程 天水 0938-3624589
甘肃天水程程律师事务所 详细
 
周旺 北京 010-59051073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详细
 
项德成 北京 13552930891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详细
 
史淑梅 北京 13693106588
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 详细
 
金占良 北京 01058200917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详细
 
宋丽红 北京 135-52390620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永娥 西安 029-81989817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雪霞 顺义 13701066092
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 详细
 
董立超 沈阳 024-62570033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详细
 
韦新举 北京 01065011070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详细
 
智艳军 北京 010-85253399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传册 山东 0537-3367313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详细
 
旷继东 北京 13522671774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宝东 北京 010-51657715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震 山东 13863783511
山东济宁圣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林波 四川 027-6097808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 详细
  上海国运律师事务所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创基律师所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久律师事务所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北京以诺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
  北京灵均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州律师事务所
  xkqnwtta
  陈康
  鼎龙律师事务所
辽宁一起恶意房屋征收决定案的一审代理词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代  理  

                  (2012)京万律行代字0828号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马凤友、曾凡志、张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因不服“海政征(2012)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行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结合庭前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双方质证意见,本代理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书》明显违法无据,应予撤销。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何为“公共利益”?《条例》在第八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即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案中,被告一再坚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的依据是《条例》第八条(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之规定。但又拿不出任何征收地块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证据。何为危险房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界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同时,根据该规定,危险房屋必须经过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后才能确定。

本案中,三原告的房屋均合法购买,手续全备,并建于2000年,使用仅12年,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50年房屋使用寿命。同时,除三原告的房屋不是危险房屋外,其他已被拆除的房屋也不存在危险房屋的问题,更没有鉴定报告,故被告所称的“危险房屋集中”的说法完全无据。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故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属典型的资源浪费,应予撤销。

所谓“基础设施落后”问题,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条例》第八条(五)项既然有“基础设施落后”的规定,被告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征收地段属“基础设施落后”。相反,被告提交的其从房产、土地等机关复印出来的三原告的相关房屋档案资料可以清楚看出,三原告的房屋建成仅12年,交通便利,区位优越,周围环境良好,房屋前后活动空间较大,基础设施完善,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征收形式进行集中改建。

在不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前提条件下,被告无权自由裁量决定实施征收。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关于旧城区改建的原条文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但最后修改为“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显而易见,国务院在立法时,将“旧而不危”房屋的改善型需求排除在了征收之外。

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几份所谓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可以一目了然看出,征收三原告的房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商业开发,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区改建不过是借口,被告实施征收的真正动机只与政府的土地财政有染,而与公共利益无关。故本案被征收地块并不具备实施征收的前提,征收目的并非针对“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本案既无“危房”,也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并不具备实施征收的条件,被告明显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非法征收土地搞“商业开发”。

二、被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鸳鸯”《房屋征收决定书》。

原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撤销的是被告于201249日作出的“海政征(2012)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而被告当庭作为证据提交的则是“海政征(2012)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落款时间是201245日。同一文号的政府文件,竟然出现不同的落款时间,令人费解。除落款时间不同外,征收期限也不相同,一个是“201245日至2012420日”,一个是“2012410日至2012510日”。显然,这种闻所未闻、全国罕见的“鸳鸯”《房屋征收决定书》令人啼笑皆非,当应撤销。

2.被告提供的“发展规划纲要”非《条例》所称的“发展规划”。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的规定,充分说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由人大审查批准。而被告提供的所谓阜新市及海州区的“发展规划纲要”只是一个随手打印件,不是《条例》第八条所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尤其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既无人大印章,也无政府印章,更没有经过正当的公文传递,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被告提供的各种规划设计图非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十六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分为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城市规划又分为20年不变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大审议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详细规划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本案中,被告应当拿出阜新市人民政府编制经阜新市人大审议的并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总体规划及阜新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的并经阜新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而被告出示的竟然是《房屋征收决定书》之后形成的所谓商业开发的图纸及效果图,令人匪夷所思。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的规定,被告事后收集并当庭出示的图纸及效果图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征收决定书》合法的证据。同时,被告也没有出示阜新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资料。可见,被告出示的所谓证据,只能证明该征收地块用于商业开发,不能证明“征收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4.《征求意见表》、《送达回证》、《评估机构名单》、《资质证明》、《确认评估机构名单》、《产权资料》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征求意见表》并没有三原告的签名,签名的地方也没有其他被征收人或被征收单位的盖章,也没有落款时间,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送达回证》只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是针对本案诉讼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不能证明被告向三原告合法送达《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时,该证据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并未提交,无合法性及缺乏关联性;再次、《评估机构名单》、《资质证明》、《确认评估机构名单》都应是《房屋征收决定书》之后应做的工作,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最后、《产权资料》是被告从房产、土地管理机关档案室中复印的,故《档案资料》并非被告所称“系原告主动提供”。

三、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

    其一、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具备。

如前所述,《条例》第九条所要求的“作出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据被告全无,显属滥用行政职权。《条例》之所以要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单方面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无人大集体监督。同时,被告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所征地块属《条例》第八条(五)项所规定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故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不具备《条例》所规定的最基本条件。

其二、被告剥夺了三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

《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就是要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过程,全面、真实地了解征收的所有政策背景及法律依据,行使自己在征收过程中《条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条例》也规定,对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搞“一言堂”,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公布。本案中,被告对征收补偿方案并未组织论证,也未进行公告,更没有听取三原告的意见。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合法?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自身利益?三原告一无所知。

其三、没有依法进行风险评估,也无证据证明补偿资金到位。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被告仅拿出一个《区征收办对市粮库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图证明已经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非常荒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由被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有论证会会议记录等证据相佐证,被告出示的区征收办的一纸打印件无任何证据价值。对于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及是否专储专用?被告始终未举证。

    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审判长、审判员:阜新市海州区不仅仅是GDP政绩、面子工程和领导官员的城市,更是世世代代生活在阜新市海州区的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城市。如果政府可以因领导意志或者财政需求任意驱逐原住居民,只会弄得民不聊生,社会动荡,百姓流离失所。社会需要和谐稳定,经济需要繁荣发展、百姓需要安居乐业,这才是政府领导真真切切要做的实事,而不应和开发商串通一气欺压百姓,与民争利,这只会破坏阜新市的法治环境,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此,希望贵院排除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撤销明显违法无据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充分予以考虑。

谢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褚中喜 律师

                         2012年8月28

 

 医疗纠纷维权网  法律桥--您的律师  北京律师网  中国律师调查网   恩施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首都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务院信访办地址电话 京ICP备08009010号


声名:本站为公益性律师门户网,宣传法制和建立律师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是本站设立之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
无关,网上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认为不妥,请与我们联系.网上律师信息未作进一步核实,委托时请仔细核对
律师执业证件.网上律师的意见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版权所有.2004-2013. 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1026室(北京西站北广场正对面) | 邮编: 100038
网址:www.148148.com  www.beijing148.net | www.北京律师网.cn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北京律师网
客服:4000-000-284  电子邮箱:bj555555@126.com  京ICP备08009010号
网福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