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为北京一公司打赢标的近900万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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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讯 昨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中隧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中隧公司十日内给付设备款近900万元,并承担近百万的违约金,对该公司的各种抗辩理由逐一驳回。
2010年3月份,中隧公司分数次和北京建国者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共购买4600余万的挖掘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分期付款。交付工程机械设备后,中隧公司就出现延期付款等违约行为。
受北京某公司委托,褚律师和中隧公司负责人数次交涉,该公司仅部分支付,以后就再也没有“给钱”的意思。
2011年4月,褚律师受托对中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立即支付近900万的欠款及违约金,并申请法院对该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同时冻结了其银行账号的全部资金。
在几次的庭审中,中隧公司律师抗辩称: 1、、虽然签订了数份合同,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两码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工程机械设备的交付义务;2、该公司仅收到价值1200万的工程机械设备,但已实际付款达3700万,收到的工程设备款早已支付完毕,所以,不存在欠款一说;3、该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主管人员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被刑拘,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中铁某公司律师建议法庭中止审理或直接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褚律师当庭指出: 1、中隧公司一直在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而被所查封的和北京建国者公司交付的设备完全一致,足见设备已全部交付;2、既然中隧公司只收到了1200万的设备,何故要付款3700万?而且中隧公司提供的付款台帐上明确表明每一笔付款所针对的特定设备,显然反驳意见没有任何依据;3、北京建国者公司提供的签收单证实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已交付,且该设备一直在交付工地使用直至被法院查封,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4、中隧公司负责人因经济和行贿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与原告公司及本案无关,先刑后民原则对本案不适用。
褚律师最后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中隧公司已按约交付设备,中隧公司拒不付清尾款,已构成违约,当应立即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该案双方分歧巨大,连续四次开庭。昨日上午,北京市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信了褚律师的出庭意见,支持了北京建国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北京建国者公司支付给褚律师的律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