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案嫌疑人雷磊被超期羁押问题
法 律 意 见 书
(2007)律见字第0514号
致:仙桃市公安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自:褚中喜律师
受犯罪嫌疑人雷磊父亲的委托,本律师依法担任其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辩护人。此案经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报道后,引起全国上下高度关注,所以本律师办理此案特别谨慎,在侦查阶段已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雷磊本人,为其提供了应有的法律帮助,同时也感谢公安机关机关提供的方便。
但本律师需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雷磊是2007年3月13日被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截至今日,对犯罪嫌疑人雷磊的侦查阶段的羁押已超过法定的二个月。同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出示此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批准延期羁押的法律文书,所以本案属超期羁押,应依法取保候审或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时该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为维护犯罪嫌疑人雷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上法律意见,请予纠正。
辩护律师:褚中喜
2007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