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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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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武汉大学颁发双学位案代理词
 

 

   

 

                             2009)京天律行代字0428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王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武汉大学要求补授双学位行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地查阅了法律规定,结合刚才法庭查明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武汉大学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违法,王成申请补授双学位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王成已依法提出了补授双学位的申请。

武汉大学辩称王成没有依法向武汉大学提出授予双学位的申请,同时,认为王成填写的《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学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下面明确备注“本表填写一份,学校存档”,所以原件只应该有一份。矢口否认王成向武汉大学提出过授予双学位申请。

事实并非如此,王成在向所在院系申请双学位时,领到的申请表为一式两份,填好后,一份交给武汉大学教务部,经审核后由学校存档。而另一份也依据《武汉大学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辅修证和双学位证书办法》第4项的规定存入了学生的个人档案。由于王成的特殊情况,双学位一直未予补授,而应存入个人档案的那份原件也一直由王成持有。如果王成没有向武汉大学提出过正式申请,20071129日教务部吴平部长不会给王成发电子邮件称“很抱歉!经过讨论,大家认为不能补发学位给你。对不起,吴平”。我们注意到,武汉大学在行政答辩状中也辩称“根据相关规定,王成不符合授予双学位的条件”,既然王成没有提出申请,何来“不符合授予双学位的条件”?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书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否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况且,吴平部长今天也在下面旁听本案,当庭对自己发出的邮件的真实性也没有予以否认。因此,武汉大学的辩解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服,不应采信。

二、王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双学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这是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生学位的唯一法律依据。王成经过刻苦努力,主修专业以优异成绩毕业,并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具备了授予双学位的前提条件,原告辅修的另外两个专业的成绩也全部合格,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完全符合了法定的授予学位的条件,武汉大学应依法授予王成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

我们注意到,武汉大学反复强调“根据其有权制定的《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双学位应通过国家大学英语6级考试,而王成在校期间没有通过,所以王成不符合授予双学位的条件”。我们认为,颁发学位证书,属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武汉大学并没有权利对颁发学位证书的这种特殊的行政许可设定法律所没有规定的额外条件,该实施细则当属无效,不做作为行政诉讼的定案依据。武汉大学还多次强调“英语46六级与学位挂钩是中国高校的普遍做法”,以证明其所增设条件的合法性,这种说法于法相悖可见,不应采信。王成在毕业时虽不符合武汉大学的关于双学位授予的大学英语6级的非法增设条件,但完全符合法定的学位授予的各种条件。因此,武汉大学当应依法授予其双学位。

三、是否具有学籍不能成为拒绝授予双学位的理由。

武汉大学一再辩解,根据《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武汉大学跨学科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审查通过,授予其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而王成已经毕业,自毕业时已经没有武汉大学学籍,因此不能授予学位。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位证书是高校对学生具备相应学术水平和资格这一法律事实的对外证明。《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高等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可见,法律从没有规定定申请学位必须以具有学籍为条件。而实施细则中关于学籍问题的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即便有效,我们也应该理解为“申请时拥有或曾经拥有过学籍“,而非强调申请时必须具有学籍。我们注意到,武汉大学曾经于20083月在其教务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补办2007届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辅修证书的通知》,20076月的毕业生,在20083月同样不具有了学籍,但仍然可以补办双学士学位。由此可见,武汉大学关于“王成已经毕业,自毕业时已经没有武汉大学学籍,因此不能授予学位”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四、对王成补授双学位应按老规定执行。

即使武汉大学有权制定双学位授予的有关实体或程序规定,在武汉大学内部文件中,王成是否可以被授予双学位也应适用《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辅修证和双学位证书办法》、《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武汉大学往届生返校学习申请补授毕业证、学位证办法》。

王成是在20049月开始修读双学位课程,当时本着的是对《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信任才安排学习生活,对其享有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根据法的适用一般原理,法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对于《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的“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含双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的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武汉大学作为法律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权力即是权力,也是义务。如《学位条例》所言:“对于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了相应的考试,达到相应学术要求标准的学生,经过申请,学生所在高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学生所在高校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可以”,在学位授予的问题上,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包括武汉大学在内的任何高校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综上,在双学位的授予问题上,王成不仅符合了法定的关于学位授予的实体条件,还符合了武汉大学关于双学位授予的非法增设条件,提出要求颁发双学位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恳请依法确认武汉大学的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武汉大学给王成这个非常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依法颁发双学位证书。

审判长、审判员:恳请在评议本案时能充分考虑上述代理意见。

谢谢!

 

 

代理人: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褚中喜、饶建军

200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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