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天 依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理 词
(2009)京天行代字A-1113
审判长、审判员:
在程凯等不服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萧县拆迁办”)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一案中,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方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2008年11月5日,不服《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曾经开庭。接合刚才萧县拆迁办提交的证据和两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律师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非常清楚,萧县拆迁办作出的行政裁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理应依法予以撤消。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行政裁决程序严重违法。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结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的法定程序是:拆迁人在具备五个条件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后,组织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告知被拆迁人评估结果,不服评估结果的,申请评估鉴定,再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取得协商记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申请拆迁管理机关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本案中,通过萧县拆迁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可以清楚看,萧县拆迁办向萧县拆迁事务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8年9月21日,萧县拆迁事务所向萧县拆迁办申请行政裁决的时间为2008年9月17日,萧县拆迁办受理行政裁决的时间是2008年9月18日,淮北市中捷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08年9月19日,也就是说,萧县拆迁事务所在还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时候,就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萧县拆迁办也受理了申请,受理的第二天出了评估报告。三天完成了申请、受理、评估,且时间颠倒,非常荒唐可笑,程序明显违法。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1条的规定:“行政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中止行政裁决并告知当事人”。原告对萧县拆迁办向萧县拆迁事务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不服,于2008年10月5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次日,萧县拆迁办和县拆迁事务所领取的应诉通知书和行政起诉书副本,也就是说,即便受理行政裁决合法,也应中止行政裁决,但被告一意孤行,作出的行政裁决明显程序违法。
二、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属无效报告。
首先、评估报告没有注册评估师签名、盖章。一份有效且有的评估报告,注册评估师的签名和盖章是必备的法定条件。《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及《中评协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第2条分别规定:“房地产评估报告必须由注册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评估师签字,未经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两名以上的注册评估师签名和盖章的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这些强制性规定充分有效地说明了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评估报告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估价规范》规定,接受委托进行评估,首先房产估价机构须与当事人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在评估过程中必须收集以下资料:1、对房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2、类似房产交易、成本、收益的实例资料;3、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等等。其中特别在第5条强调:对同一评估对象须采用2种以上的评估方法。本案评估没有遵循这一法定程序。
最后、评估报告内容违法。依《估价规范》第8京 市 天 依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理 词
(2009)京天行代字A-1113
审判长、审判员:
在程凯等不服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萧县拆迁办”)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一案中,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方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2008年11月5日,不服《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曾经开庭。接合刚才萧县拆迁办提交的证据和两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律师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非常清楚,萧县拆迁办作出的行政裁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理应依法予以撤消。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行政裁决程序严重违法。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结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的法定程序是:拆迁人在具备五个条件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后,组织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告知被拆迁人评估结果,不服评估结果的,申请评估鉴定,再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取得协商记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申请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