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天 依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理 词
(2009)京天律代字0304019号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和王恒绩的委托,指派褚中喜律师为姚伟诉二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开庭前,本律师仔细研读了楚河的《我爱妈妈只一年》(以下简称《我》)和王恒绩的《疯娘》两篇文章,并查阅了相关的资料。结合刚才庭审的实际情况,本律师认为:《我》与《疯娘》虽然表达了母爱这个相同的主题,但两篇文章无论是从结构上,还是主要情节上,亦或是具体内容上均没有实质上的相同之处,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刊发的作者王恒绩的《疯娘》一文属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作品,不存在抄袭、剽窃行为。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不能确定其是《我》文的作者。
在《我》一文中署名的作者为楚河,即楚河为该文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供的编号为410224197405242XXX的身份证表明其姓名为姚伟,住河南省开封县相台镇东市村五组,原告为证明自己就是楚河,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毕业证、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代理人认为,这些材料无法证明楚河就是原告姚伟。
其一、两位证人从证言分别为同学和指导老师,与原告姚伟有厉害关系,同时,是否为同班同学或指导老师应提供毕业证或退休证。
其二、毕业证上没有照片,姓名为姚明,并非原告姚伟,虽然原告姚伟提供了几张姚明的缴费单据,但原告的身份证是开封县公安局2002年3月31日签发,单据日期在后,显然姚明和姚伟非同一人。
其三、如要证明姚明是原告姚伟的曾用名,须提供户口本,看其曾用名一栏中是否填注的是姚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证明此种身份关系。
其四、《我》上署名的作者为楚河,楚河是否为实名或笔名只能由编辑部提供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其五、从《我》的内容上看是一篇思念母亲的祭文,而原告姚伟的母亲至今仍健在,其当庭也予以了认可,足以证明《我》一文的作者楚河并非原告。
其六、《我》上标注的作者地址为开封县一中初三班,而被告当庭陈述其当年是高三毕业班,前后互不一致。综上,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根本不能证明其是《我》一文的作者楚河,主张著作侵权欠缺最基本的事实依据。
二、两篇文章表达母爱的两个实质性完全不同的作品。
《我》与《疯娘》两篇文章都是表达“母爱”这一主题,但“母爱”这一思想并原告的独创成分,而是一个公众性的概念,原告对这一主题不具有垄断性。因为表达主题的相同性,决定了表达方式的相似性,源于同一主题的相似是一种必然的相似。因此,两篇文章表达的的主题相似,并不能说明被告的文章是抄袭原告文章的结果。所谓抄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自己名义发表的侵权行为,而被告的文章并没有抄袭《我》一文的内容和情节。
首先、文章内容不同。《我》一文只有不足1500字,而《疯娘》一文却有近5000字,内容明显比《我》一文更加丰富,如果仅仅是简单的抄袭或剽窃,是不会在字数上有如此大出入。
其次、特有的描写不同。《我》一文中,有儿子捉弄母亲并拒绝与母亲相认的情节,且该情节占了文章不小的篇幅,而在《疯娘》一文中,却无捉弄母亲这方面的内容。至于拒绝与母亲拒绝相认,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表现母爱这一特殊关系的写作手法。
再次、文章结构不同。在《疯娘》一文中,大致分为四部分,其中第二部分这个疯娘我不要了,第三部分我第一次喊娘,第四部分娘手里紧紧攥着一个鲜桃,与《我》一文相比较而言,上述三个部分是《疯娘》一文特有的部分,且是该文最精彩的章节,但这些内容在《我》一文中完全没有。
最后、人物关系不同。《我》一文中,只有两个地方提到祖母,且对其并没有深入的刻画,可见祖母并不是该文的主要人物,而在《疯娘》一文中,奶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祖母骂娘、打娘、赶娘走,到最后收留娘,可以看出奶奶是该文的主要人物,与《我》一文人物处理完全不同;《我》一文中,祖母和父亲待妈妈都很刻薄,而在《疯娘》一文中,父亲则是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才打了娘;儿子与母亲相认后,与母亲的关系《我》一文只寥寥数十字一笔而过,而在《疯娘》一文中,母子相认后,该文却花了大量笔墨描写母子之情,使本文更具可读性;母亲去世后,《我》一文描写得非常简单,而《疯娘》则花了约四分之一的篇幅描写,使文章更具感染力。因此,两文相比,剔除“爱母”这一公众性的主题后,两者并无实质上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三、构成《疯娘》一文独创性的四大扇情点是《我》文中所没有。
《疯娘》之所以能在海内外产生这么大的反响,就因为这个作品有四大煽情点,而且有极强的独创性,这是楚河的《我》文所完全不具备的。
第一大煽情点:疯娘生下儿子后,掌管着全家经济命脉的婆婆因为养不起疯娘,便强硬地将疯娘赶走,疯娘为了能留下来陪伴儿子,居然将碗中的一碗饭拨出半碗,无言地表示从今以后,每餐只吃半碗,只求婆婆不要让她与儿子分离。
第二大煽情点:疯娘最终被婆婆赶出了家门,六年后,飘荡并乞讨在外的疯娘因强烈地思念儿子,居然顽强地回来了,但她不敢进家门,只能在村口的稻场上转悠,强烈的母爱还能让她从一大堆小孩子当中一眼认出自己的儿子,并将一只脏兮兮的气球作为见面礼物给儿子,可要面子的儿子不买账,反而极端厌恶这个疯娘。
第三大煽情点,疯娘为了帮儿子“声张正义”,居然将打儿子的“凶手”范嘉喜丢到了水塘里。范父带着一帮人前来,将疯娘的家砸了个稀巴烂,还要索赔1000元。疯娘的丈夫只好含泪打妻,这是“内行架”,如果不打妻子,就要赔人家一大笔钱。也正是这场心酸的殴打,才让自家免赔1000元。
第四大煽情点是《疯娘》的巅峰之处,在儿子面前从来都是怯怯的疯娘,只因得到了儿子的夸奖“桃子很甜,哪来的,娘真是越来越能干了……”等话语,便不顾生命危险,到悬崖边上为儿子摘桃子,最终摔死,死时手里还紧紧攥着一只桃子,这是多大的母爱啊,赚足了千万读者的泪水。
这四大煽情点,《我》中却一个也没有,该文也有一次殴打疯子娘,但是因为疯子娘割毒草毒死了自家的羊子,所以惨遭丈夫的打。这与《疯娘》的“内行架”完全是两码事,对方一文的技术含量极低,与《疯娘》没有丝毫可比性。
关于原告指责二篇作品中的人物设置相同,其实在那个年代的农村,家庭人物本来就只有爷爷奶奶、父亲母亲和孩子,因为贫穷和病痛,造成一两个家庭成员的残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且,《我》中关于祖母的描写只有区区14个字,而《疯娘》中奶奶与疯娘的交锋达到了3000字,奶奶是主角之一。《我》中关于丈夫的描写只有三十多个字,而《疯娘》中却有近800字,还增加了范父、派出所所长、婶婶等重要的配角描写。
人都有娘,疯娘也是娘,即使神志不清,母爱也是清醒的。疯女人在日常生活中太常见了,都有创作疯娘故事的权利,而且,细节与情节没有一个与《我》相同,何来抄袭一说呢?
综上,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律师:褚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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