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热点关注 法制报道 律界新闻 舆论监督 图片新闻 律师动态 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 法律幽默 网站公告 论文精选  
  新闻热线 合同范本 法治时评 反腐之声 司法考试 执业困惑 最新法规 美文自荐 公共信息 律师加盟 律所注册 人才求职 律所招聘  
  按专业找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经济法律师 民商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婚姻法律师 劳动法律师
  各专业分类研究: 刑法专题 行政法专题 经济法专题 民商法专题 房地产专题 知识产权专题 婚姻法专题 劳动法专题

本站法律顾问
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移动电话:13901145334
邮   箱:bj555555@126.com

用户名:
密 码:
 
 
 
北京律师网客服中心
中国总机:4008100100转“北京律师网”
Email:bj555555@126.com
朝阳: 13901145334 禇中喜律师
东城: 13237156343 柳晓丽律师
西城: 13521043844 冯力律师
崇文: 13901214203 张英华律师
宣武: 13521048044 陶萍妮
丰台: 13811954438 饶建军律师
石景: 13811792343 曾俊律师
海淀: 15911118026 蒋丽辉律师
通州: 13520404118 姚丽丽
延庆: 13693218127 赵建宇律师
昌平: 13521042644 孙晓敏律师
顺义: 18911639167 孙永恒
 
陈剑峰 北京 010-63332899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详细
 
南京律 江苏 025-85233513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吏民 北京 135-52534096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详细
 
梁小军 北京 010-80629789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程 天水 0938-3624589
甘肃天水程程律师事务所 详细
 
周旺 北京 010-59051073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详细
 
项德成 北京 13552930891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详细
 
史淑梅 北京 13693106588
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 详细
 
金占良 北京 01058200917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详细
 
宋丽红 北京 135-52390620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永娥 西安 029-81989817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雪霞 顺义 13701066092
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 详细
 
董立超 沈阳 024-62570033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详细
 
韦新举 北京 01065011070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详细
 
智艳军 北京 010-85253399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传册 山东 0537-3367313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详细
 
旷继东 北京 13522671774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宝东 北京 010-51657715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震 山东 13863783511
山东济宁圣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林波 四川 027-6097808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 详细
  上海国运律师事务所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创基律师所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久律师事务所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北京以诺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
  北京灵均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州律师事务所
  xkqnwtta
  陈康
  鼎龙律师事务所
《疯娘》著作权纠纷案代理词
 

   

 

                                    2009)京天律代字0304019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和王恒绩的委托,指派褚中喜律师为姚伟诉二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开庭前,本律师仔细研读了楚河的《我爱妈妈只一年》(以下简称《我》)和王恒绩的《疯娘》两篇文章,并查阅了相关的资料。结合刚才庭审的实际情况,本律师认为:《我》与《疯娘》虽然表达了母爱这个相同的主题,但两篇文章无论是从结构上,还是主要情节上,亦或是具体内容上均没有实质上的相同之处,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刊发的作者王恒绩的《疯娘》一文属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作品,不存在抄袭、剽窃行为。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不能确定其是《我》文的作者。

在《我》一文中署名的作者为楚河,即楚河为该文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供的编号为410224197405242XXX的身份证表明其姓名为姚伟,住河南省开封县相台镇东市村五组,原告为证明自己就是楚河,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毕业证、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代理人认为,这些材料无法证明楚河就是原告姚伟。  

其一、两位证人从证言分别为同学和指导老师,与原告姚伟有厉害关系,同时,是否为同班同学或指导老师应提供毕业证或退休证。

其二、毕业证上没有照片,姓名为姚明,并非原告姚伟,虽然原告姚伟提供了几张姚明的缴费单据,但原告的身份证是开封县公安局2002331日签发,单据日期在后,显然姚明和姚伟非同一人。

其三、如要证明姚明是原告姚伟的曾用名,须提供户口本,看其曾用名一栏中是否填注的是姚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证明此种身份关系。

其四、《我》上署名的作者为楚河,楚河是否为实名或笔名只能由编辑部提供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其五、从《我》的内容上看是一篇思念母亲的祭文,而原告姚伟的母亲至今仍健在,其当庭也予以了认可,足以证明《我》一文的作者楚河并非原告。

其六、《我》上标注的作者地址为开封县一中初三班,而被告当庭陈述其当年是高三毕业班,前后互不一致。综上,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根本不能证明其是《我》一文的作者楚河,主张著作侵权欠缺最基本的事实依据。

二、两篇文章表达母爱的两个实质性完全不同的作品。

《我》与《疯娘》两篇文章都是表达“母爱”这一主题,但“母爱”这一思想并原告的独创成分,而是一个公众性的概念,原告对这一主题不具有垄断性。因为表达主题的相同性,决定了表达方式的相似性,源于同一主题的相似是一种必然的相似。因此,两篇文章表达的的主题相似,并不能说明被告的文章是抄袭原告文章的结果。所谓抄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自己名义发表的侵权行为,而被告的文章并没有抄袭《我》一文的内容和情节。

首先、文章内容不同。《我》一文只有不足1500字,而《疯娘》一文却有近5000字,内容明显比《我》一文更加丰富,如果仅仅是简单的抄袭或剽窃,是不会在字数上有如此大出入。

其次、特有的描写不同。《我》一文中,有儿子捉弄母亲并拒绝与母亲相认的情节,且该情节占了文章不小的篇幅,而在《疯娘》一文中,却无捉弄母亲这方面的内容。至于拒绝与母亲拒绝相认,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表现母爱这一特殊关系的写作手法。

再次、文章结构不同。在《疯娘》一文中,大致分为四部分,其中第二部分这个疯娘我不要了,第三部分我第一次喊娘,第四部分娘手里紧紧攥着一个鲜桃,与《我》一文相比较而言,上述三个部分是《疯娘》一文特有的部分,且是该文最精彩的章节,但这些内容在《我》一文中完全没有。

最后、人物关系不同。《我》一文中,只有两个地方提到祖母,且对其并没有深入的刻画,可见祖母并不是该文的主要人物,而在《疯娘》一文中,奶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祖母骂娘、打娘、赶娘走,到最后收留娘,可以看出奶奶是该文的主要人物,与《我》一文人物处理完全不同;《我》一文中,祖母和父亲待妈妈都很刻薄,而在《疯娘》一文中,父亲则是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才打了娘;儿子与母亲相认后,与母亲的关系《我》一文只寥寥数十字一笔而过,而在《疯娘》一文中,母子相认后,该文却花了大量笔墨描写母子之情,使本文更具可读性;母亲去世后,《我》一文描写得非常简单,而《疯娘》则花了约四分之一的篇幅描写,使文章更具感染力。因此,两文相比,剔除“爱母”这一公众性的主题后,两者并无实质上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三、构成《疯娘》一文独创性的四大扇情点是《我》文中所没有。

《疯娘》之所以能在海内外产生这么大的反响,就因为这个作品有四大煽情点,而且有极强的独创性,这是楚河的《我》文所完全不具备的。

第一大煽情点:疯娘生下儿子后,掌管着全家经济命脉的婆婆因为养不起疯娘,便强硬地将疯娘赶走,疯娘为了能留下来陪伴儿子,居然将碗中的一碗饭拨出半碗,无言地表示从今以后,每餐只吃半碗,只求婆婆不要让她与儿子分离。   

第二大煽情点:疯娘最终被婆婆赶出了家门,六年后,飘荡并乞讨在外的疯娘因强烈地思念儿子,居然顽强地回来了,但她不敢进家门,只能在村口的稻场上转悠,强烈的母爱还能让她从一大堆小孩子当中一眼认出自己的儿子,并将一只脏兮兮的气球作为见面礼物给儿子,可要面子的儿子不买账,反而极端厌恶这个疯娘。

第三大煽情点,疯娘为了帮儿子“声张正义”,居然将打儿子的“凶手”范嘉喜丢到了水塘里。范父带着一帮人前来,将疯娘的家砸了个稀巴烂,还要索赔1000元。疯娘的丈夫只好含泪打妻,这是“内行架”,如果不打妻子,就要赔人家一大笔钱。也正是这场心酸的殴打,才让自家免赔1000元。

第四大煽情点是《疯娘》的巅峰之处,在儿子面前从来都是怯怯的疯娘,只因得到了儿子的夸奖“桃子很甜,哪来的,娘真是越来越能干了……”等话语,便不顾生命危险,到悬崖边上为儿子摘桃子,最终摔死,死时手里还紧紧攥着一只桃子,这是多大的母爱啊,赚足了千万读者的泪水。

这四大煽情点,《我》中却一个也没有,该文也有一次殴打疯子娘,但是因为疯子娘割毒草毒死了自家的羊子,所以惨遭丈夫的打。这与《疯娘》的“内行架”完全是两码事,对方一文的技术含量极低,与《疯娘》没有丝毫可比性。

关于原告指责二篇作品中的人物设置相同,其实在那个年代的农村,家庭人物本来就只有爷爷奶奶、父亲母亲和孩子,因为贫穷和病痛,造成一两个家庭成员的残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且,《我》中关于祖母的描写只有区区14个字,而《疯娘》中奶奶与疯娘的交锋达到了3000字,奶奶是主角之一。《我》中关于丈夫的描写只有三十多个字,而《疯娘》中却有近800字,还增加了范父、派出所所长、婶婶等重要的配角描写。

人都有娘,疯娘也是娘,即使神志不清,母爱也是清醒的。疯女人在日常生活中太常见了,都有创作疯娘故事的权利,而且,细节与情节没有一个与《我》相同,何来抄袭一说呢?

综上,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律师:褚中喜

 

 

 

 医疗纠纷维权网  法律桥--您的律师  北京律师网  中国律师调查网   恩施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首都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务院信访办地址电话 京ICP备08009010号


声名:本站为公益性律师门户网,宣传法制和建立律师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是本站设立之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
无关,网上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认为不妥,请与我们联系.网上律师信息未作进一步核实,委托时请仔细核对
律师执业证件.网上律师的意见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版权所有.2004-2013. 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1026室(北京西站北广场正对面) | 邮编: 100038
网址:www.148148.com  www.beijing148.net | www.北京律师网.cn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北京律师网
客服:4000-000-284  电子邮箱:bj555555@126.com  京ICP备08009010号
网福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