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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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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

论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

张俊 [ maalawyer ] 于 2007-07-2516:20:12.0 发表在[ 实务 ]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青年律师的成长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焦点问题。与之相适应,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问题也就成为青年律师成长中的重要问题。所谓规制,就是规则约束。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就是对青年律师的规则约束。本文将从律师协会、律管机关、律所各行业主体角度以及律师自身角度,对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对青年律师成长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青年律师概念的确定

  关于哪些律师是青年律师,目前尚无明确的确定标准,但可以采用的标准包括生理年龄标准与执业年限标准。从生理年龄标准来看,在一定年龄下的律师是青年律师,这个年龄上限可以是35岁,也可以是45岁。《共青团章程》第一条:共青团员的年龄上限是28岁(在团内担任职务的除外)的规定,对确定青年律师的年龄上限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从执业年限标准来看,在一定执业年限下的律师是青年律师。“亚太法律协会”就是将执业五年以下的律师确定为青年律师。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两种标准结合起来确定青年律师的范围。首先,生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律师是青年律师,这是一个基本标准;其次,执业年龄在5周年以下的律师是青年律师,这是一个补充标准。在确定标准基础上,青年律师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从学业向律师业、从学生向律师的转变,笔者称之为“毕业生律师”;另一种是从其它职业向律师业、从其他从业人员向律师的转变,笔者称之为“转职业律师”。本文采用上述双重标准,并按照以上两种类型来确定青年律师的范围。

  二、青年律师成长的特点

  青年律师作为律师队伍中极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在成长过程中,具有渐变性、培养性和迷茫性的特点,分述如下:

  (一)渐变性

  无论是“毕业生律师”,还是“转职业律师”都存在着身份转换的过程。这一过程并不为律师业所独有,而是几乎为所有职业共有。只是,律师业作为由《律师法》调整的特殊行业,其身份转换的过程受到了律师“法定独立性”的影响,即受到律师权利、义务与责任法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实际上是改变了青年律师执业前的整体状况,使转换的过程变得复杂而渐变。复杂,是指这种身份转换涉及智力、心理、意志诸多方面,是基础性的改变;渐变,是指这种身份转换包涵着不可预期与不稳定性,具有突变的可能。转换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适应与排斥的过程。执业之初的青年律师,通过这一适应与排斥的过程中,可以提高心智,当然,也可能会毫无收获。因此,身份转换的渐变性是青年律师成长的首要特点。

  (二)培养性

  技能作为执业律师的生存之本,对青年律师的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这一技能应做广义的理解,是指青年律师将自身知识储备转化为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所有现实能力。技能的培养需要时间与实践的累积。由于青年律师缺乏实践,因此,无论是“毕业生律师”,还是“转职业律师”缺乏执业技能是共性。改变这种现状,促进青年律师的技能培养,就需要解决培养的实践性与理论的储备性之间的矛盾,即实践与理论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在青年律师成长的各个阶段,是基本矛盾。研究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问题,必须正确认识这一矛盾,将青年律师技能的培养作为各行业主体的工作重点,既不能强青年律师之所难,也不能让青年律师“自给自足”,而是应当帮助、引导青年律师走向良性发展之路。这既满足了青年律师接受培养的渴望,也满足了各行业主体对青年律师培养的需求。

  (三)迷茫性

  青年律师在执业之初往往都会有一些迷茫,不同类型的青年律师的迷茫各不相同。毕业生律师的迷茫侧重于职业选择,转职业律师的迷茫侧重于业务方向,两类迷茫有时还会交叉。这种迷茫性应当属于心理健康的范畴。心理健康问题本与生理健康问题同等重要,但在中国,心理健康问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了事业发展、影响生理健康的实例比比皆是。在笔者执业至今的七年间,亲睹了一些同仁因为心理问题离开了律师队伍,而这些同仁在其它的工作岗位上均有出色的表现。试想,倘若无其它障碍,而仅因心理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使青年律师放弃执业,这应当是律师业的一种遗憾。当然,青年律师的迷茫性与社会对律师的认知不准确有关,许多业外人士认为律师是一个“挣钱多、挣钱容易、只会帮人打官司告状” 的职业。这种不准确的认识,使青年律师背负着太多不必要的压力,必然会影响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因此,迷茫性,也是各行业主体应予关注的重点。

  青年律师成长的渐变性、培养性和迷茫性的特点,是青年律师成长中具有共性的特点,是青年律师成长规制的思考基础。

  三、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

  在对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中,各行业主体与律师自身,具有目标一致、责任不同的特点,分述如下:

  (一)律师协会的规制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担当着对律师业自治管理的责任,这一责任不仅包括我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职责,还应当包括一切与律师业有关的职责。鉴于我们的律师协会与我们的律师业同样的年轻,由年轻的律师协会治理年轻的中国律师必然会出现许多问题。在对青年律师成长规制方面,具体问题包括:

  1、定位问题

  定位问题,指的是在青年律师成长规制过程中,律师协会该怎样定位?笔者认为,律师协会的定位应当是“支持与保护”。所谓支持,包括思想上与行动上、物质上与心理上的多重支持。思想上的支持,就是要求律师协会正确认识青年律师成长规制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南;行动上的支持,就是要求律师协会积极实践,在实践中总结问题、解决问题,这符合“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精神;物质上支持,不是要律师协会给青年律师经费上的资助,而是要律师协会制订奖励计划,对有一定成绩的青年律师给予物质奖励,或者尽律师协会所能给青年律师提供时间、场所、媒介上的支持;心理上的支持,相对于思想上的支持,更重于对青年律师个体的支持,类似于心理医生似的,针对青年律师遇到的心理问题,有地放矢的做一些具体工作。定位问题是律师协会在青年律师成长规制过程中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2、机构问题

  我们的律师协会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比较庞大的体系,这种体系目前主要是按地域、专业、职能来划分的。笔者注意到,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工作要点》,全国律协拟成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这是青年律师成长规制过程中的重要步骤。相信随着全国律协与各地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组建,由该委员会负责青年律师成长诸方面问题与工作的研究与总结、规划与组织,将给青年律师进一步贴近律师协会创造组织基础。这里的“研究、总结、规划、组织”,具体指研究各地区青年律师成长特点与规律;总结青年律师成长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青年律师成长规划,加强青年律师成长规制的计划性;组织、监督实施青年律师成长规划的具体落实,巩固律师协会务实工作作风。“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有效运行是青年律师成长规制的重要依托。

  3、措施问题

  究竟什么样的措施可以促进青年律师的成长,并符合“支持与保护”的定位要求,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措施中至少包括:

  第一,组织经常性的、侧重于青年律师的培训

  笔者非常愿意参加全国律协组织的培训活动,因为笔者可以感受到全国律协的确在为律师着想,尽可能的通过培训解决执业律师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问题。同时,全国律协组织的培训相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价格更为合理,这有助于让更多的青年律师参加培训。虽然,自2003年7月起,全国律协就与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了“中国青年律师实习计划”,但由于条件与名额的限制,这一计划的受益人群还很有限。为了能让更多的青年律师参加各级律协组织的培训,使青年律师更快更好的发展,全国律协可以制订经常性的、侧重于青年律师培训计划,由全国律协组织的培训每两月一次,由各省律协组织的培训每月一次,由各地市律协组织的培训为不定期。相信这样的阶梯培训方式,可以使更多的青年律师在培训中受益。

  第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青年律师的国际化

  随着WTO过渡期满,中国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应当是可以面对国际市场的国际化律师,只有这样,中国律师才能在充分竞争的国际市场中生存与发展。而现实中,中国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普遍缺乏在国际市场中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有鉴于此,中国律师的国际化问题就成为不容忽视、不能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青年律师的国际化问题”。国际化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即教育的国际化与执业的国际化。在教育的国际化方面,我们不能要求青年律师都去接受域外教育,但是我们可以建立鼓励青年律师域外受教育的政策,也可以建立考察青年律师外语能力的制度,就像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可以自愿参加外语能力考试一样;在执业的国际化方面,加强依托于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的国际间的经常性、规则化的交流活动。相信这一举措会推动青年律师的国际化进程。

  (二)律管机关的规制

  律管机关作为律师行业的管理机关,担当着监督、引导、管理律师业发展的责任。律管机关在青年律师的成长问题上本着何种态度、采取何种措施直接关系到律师协会、律所在青年律师成长问题上的方向。因此,律管机关的规制是十分重要的,其对青年律师成长的规制包括:

  1、完善实习律师制度与监督措施

  实习律师制度是我国《律师法》确定的律师从业前的实践教育制度。由于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实习律师制度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实习律师缺乏“帮带”。实习律师与指导律师之间本应是互为补充、互为发展的关系。但令人遗憾的是,实践中的“帮带”有的只体现在书写实习评语的环节,实习律师多数还是单枪匹马去实践。这种情况下,律所与指导律师均属失职。为了尽可能的杜绝这一现象的出现,以律管机关之名要求指导律师与实习律师合办业务,并将指导律师与实习律师针对业务的独立意见记载于卷宗。在实习律师注册时,须呈交该业务卷宗,律管机关对卷宗审查后,向律所发出卷宗是否合格的审查函。具有合格结论的审查函是指导律师与实习律师注册时的必备文件。通过上述方式,确定律所、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指导责任,将会促进实习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

  2、加强青年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

  在律师队伍中,加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是符合党的号召、符合实践要求的重要课题。中国共产党有着先进的思想,可以为青年律师提供源源不断的思想供给。青年律师作为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对象和发展新党员的重要对象,因此,律管机关完全可以发挥党的领导与行政领导的双重作用,加强律师系统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将党的思想渗入律师系统的每个角度,争取更多的青年律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的指导,可以督促青年律师把握政治上的方向性和思想上的进步性。笔者就是在律师队伍中加入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切身感受到党对青年律师成长的积极作用。希望党组织关注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状况,尤其要关注青年律师的思想动态,把好政治思想关。

  3、制定青年律师的区别管理政策

  青年律师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影响着中国律师业的未来。律管机关可以在现有的律师统一管理体系内,针对青年律师的特点,制定一些对青年律师的保护政策。比如可以优先指派青年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既可给青年律师实践的机会,又可考察青年律师的工作质量,也可使青年律师获得收益。这种保护不是迁就,实际上是要给青年律师适度的施加压力。按照本文确定青年律师的标准,执业五年以上就不再是青年律师了,那么保护政策当然不再适用,所有的保护政策就转变为督促青年律师更早的自立自强的措施。基于青年律师成长的特点,律管机关应当从管理的角度对青年律师提高标准,区别对待,目的是促其发展。

  (三)律所集体的规制

  青年律师与律所的关系比较复杂,既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涉及执业律师与执业机构之间的组织关系。这种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青年律师与律所在发展问题上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律所在青年律师成长规制中至少应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培养计划

  青年律师之所以倍受关爱,很大程度上缘于青年律师执业技能的不足,也就是将知识储备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不足。能力的培养需要时间累积与自我扬弃,而基于律所与青年律师紧密的关系,律所若有切实可行的技能培养计划,必将相对缩短青年律师时间累积的过程。当然,在各式各样的计划面前,实施是重中之重。从规制的角度看,履行计划需要内在规制与外在规制,内在规制又通过外在规制发生作用。内在规制,是指律所在充分认识青年律师成长对律所、律师业发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制定规章制度并予以执行;外在规制,是指律所要将青年律师培养计划报送律管机关与律师协会,由他们负责督促执行,并将其作为律所考核的依据。这一举措,可以提高律所对青年律师成长的重视程度。

  2、设立就青年律师的心理咨询部门

  律师是集魅力、挑战、风险于一体的职业,在这样的职业旅程中,基于青年律师成长的特点,大多数的青年律师都会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而我国心理咨询业不发达的现状使得这些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有的心理问题可以通过自我调整而得到解决,而有的心理问题则会慢慢地变成心理疾病,既而影响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为了促进心理问题的解决,律管机关与律师协会要求律所聘请心理医生,定期对青年律师做心理辅导,应当是解决青年律师心理问题的一种方式。同时,律所也可以确立常设的心理部门或心理咨询岗位,从内部培养心理咨询人员,这样可以将律师经验与心理咨询的技能加以融合,更有效的解决青年律师的心理问题,促使青年律师健康成长。

  3、为青年律师创造发展的空间与平台

  青年律师要发展需要空间与平台,这既是使青年律师深入律师执业实践的需要,也是满足青年律师展示自我的需要。基于青年律师成长的特点,律所应当积极为青年律师创造发展的平台,而决不能让青年律师“自给自足”,因为,青年律师“自给自足”创造出的平台不一定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在现实中,许多青年律师建了网站,通过网站解答咨询、获得案源。这是一种值得鼓励的方式。但是,笔者认为,许多青年律师的个人网站质量并不高,有的在解答咨询中存在一定的的错误。在此情况下,通过律所创造的平台替代青年律师“自给自足”的发展方式,或以“自给自足”的发展方式作为补充,一方面青年律师的平台打造得到组织的支持,另一方面,将青年律师的成长融入律所的发展中,使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律所的发展互动双赢,应当是一有利举措。

  (四)律师个人的规制

  青年律师成长的特点与性格决定了青年律师个人的自我规制是千差万别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充实地知识储备

  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应当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不仅是职业本身的要求,更是当代社会对律师服务提出的要求。青年律师作为律师系统的生力军,担负着在未来成为中国律师中坚力量的责任。为承担起这份责任,青年律师应当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这种储备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储备,还应包括其他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储备。律师的知识储备是动态的,因为社会的发展是动态的、立法的进程也是动态的,这要求青年律师的知识储备不能停滞在资格考试的关卡上,应当动态的吸收知识,充实知识储备,养成自觉学习新知识的好习惯。这是青年律师自我规制的重要基础。

  2、全面地培养技能

  律师是一个崇尚技能的职业,技能可以将律师的知识储备发挥出去,变为一种职业能力。技能培养实际上是一种能力培养,青年律师的技能培养与知识储备一样,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总体而言在这两个方面,青年律师除了接受律管机关、律师协会与律所组织的培训之外,还要主动的寻求一切可以提高技能的方式,基于技能培养的广泛性,青年律师可以参加各种各样的研讨会、各式各样的公益活动,也可以参加学术组织,在组织中进行学术研究。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培养自己的综合技能,将知识储备变为现实的生产力。

  3、综合地业务实践

  业务是律师的生命线,无业务律师的职业生命是受到威胁的。我们探讨知识储备与技能培养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业务实践。为什么说在我们大谈“专业化”的今天,青年律师的业务实践要综合呢?笔者认为,这正是我们青年律师的成长阶段所决定的,青年律师处于律师事业的创业阶段,对业务实践的认识往往并不成熟,接触的业务类型有的还很单一,这导致青年律师有“偏科”的现象,这种现象有的还很严重。在律师实践中,青年律师应当接触各种类型的律师业务,这为律师的专业化提供了实践基础,因此对青年律师来说,踏踏实实的做几年综合业务是必要的,是关系到“专业化”能否落实的重要条件。

  4、进步地政治思想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今天,党是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起者与主持者,律师入党,尤其是青年律师入党,可以帮助青年律师更好的协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从而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更好的完成律师的使命。相信青年党员律师在党组织的带领下,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方略下,青年党员律师会起到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整个青年律师队伍的健康成长。

  通过以上从律师协会、律管机关、律师集体与律师自身的不同角度,分析各自在青年律师成长规制中的定位、作用与措施是将青年律师成长规制体系化的一种方式,这种体系化建设具有时代的紧迫性。

  四、青年律师成长的展望

  青年律师成长有其自身的规律,但是由于中国律师业的年轻,中国青年律师的成长规律还在不断探索中。在这一过程中,会不断产生理论与实践的碰撞,再从碰撞中总结经验、积累教训。这种现状,把我们的律师协会、律管机关、律所与律师推到了历史的高度。只有律师协会、律管机关、律所与律师都充分认识到青年律师成长问题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才能通过律师协会、律管机关、律所与律师的共同努力,共建青年律师成长规制体系,使我们的青年律师进入良性发展的阶段,以促进中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衷心地希望青年律师健康成长!

  
  (作者:张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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